試讀下列兩段文字:

(1)

宰我問:「三年之喪,期已久矣。君子三年不為禮,禮必壞;三年不為樂,樂必崩。舊榖既沒,新榖既升,鑽燧取火,期可以矣。」

子曰:「食夫稻,衣夫錦,於女(即汝)安乎﹖」

曰:「安。」

子曰:「女安,則為之!夫君子之居喪,食旨不甘,聞樂不樂,居處不安,故不為也。今女安,則為之!」

宰我出。子曰:「予之不仁也!子生三年,然後免於父母之懷。夫三年之喪,天下之通喪也,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﹖」

(2)

葉公孔子曰:「吾黨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證之。」

孔子曰:「吾黨之直者異於是: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。──直在其中矣。」

 

你對這兩段話有甚麼意見﹖試分別說明。

 

參攷答案:

 

宰我孔子對三年之喪各有不同的看法。宰我是從禮樂和經濟上看問題。以為如果君子三年不用禮樂,禮樂的規制便難以維持下去。再從經濟上著眼,以為舊穀已經吃完,新穀已經收成,取火用的燧木,在經歷了四季的改變後,又重新開始;事物的變化以一年為一個週期,所以守喪一年便已足夠。

 

孔子則是從人倫關係來看這個問題,以為守喪三年是應該的。一個人出生後,要父母提攜捧負三年,才可以離開父母的懷抱。一個對父母有孝敬之心的人,怎會守喪一年便會覺得心安呢﹖所以孔子責備宰我,說他對父母敬愛之心,連三年也沒有。

 

他們兩人所說的各有理由,其間的問題是,宰我為甚麼不同意三年之喪﹖顯然地,他所顧念到的,是除了親情之外,還有實際生活需要解決的問題。三年不用禮樂,禮樂制度必然難以維持;三年不耕,衣食就自然發生問題,並不是每個人都像孔子一樣,有人「束脩而上」,可以批評耕田種菜是平民的事,君子不屑去用心。

 

從兩人的對話中,我們看不到宰我有不敬愛父母的話,他只是反對守喪太久,影響日常生活而已。父母對待子女,恩深如海,為人子女的必然會永記於心,所以儒家主張「慎終追遠」,可以使「民德歸厚」。如果情勢許可的話,守喪三年,當然應該;如果情勢不許可的,只守喪一年,也是無可厚非的事。對父母的恩德,只要終身銘記;對父母之死,當然要盡了哀思,其實不必拘泥於守喪時間的多寡。

 

以今日的社會來說,生活節奏既急促而又繁忙,每個人都要為生存付出可觀的代價,為了保持自己的競爭能力,為了滿足成就感,守喪一年也沒有可能,豈不是現代的人,全部都不算是孝子﹖宰我是個比較能注意到實際生活問題的人,他的說法,並無不妥當的地方。禮節太繁,本來就是儒家的缺點,只不過宰我敢於當面指出來吧了。

 

父親偷了羊,兒子便去告發他,葉公說這是正直的行為,因為偷羊的確是犯法的事。作為社會的一分子,應該要維護社會公義,有人犯法的話,應該不別親疏,加以指正,以維護法紀。

 

但是孔子不同意葉公的說法,稱頂證父親偷羊的那位坦白的兒子為正直的人。反之,從孔子的立場,這位坦白的兒子,簡直是不近人情的人;不近人情,是儒家倫理的大敵,所以孔子認為怎可稱他做正直的人呢﹖

 

明顯地,孔子贊同「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」,所著重是在親情的可貴、人間的溫暖,而不在於是否維護法紀這個問題。英國歐美的法律,規定幾等親之間不能夠相互為證,並不是怕他們串供,而是不希望父子的親情受到了摧殘。如果這種父子兄弟間倫常的親情崩潰了,有一天,父不能為子隱,子不能為父隱,人間溫暖的消失,法制就算是極之嚴明,又有何用﹖

 

再者,從中國儒家的立場來說,一方面既強調個人的價值自覺,另一方面又強調人倫秩序;而人倫秩序並不是從外面強加於個人的,乃是從個人這一中心自然推擴出來的。和這一個推擴程序相應的原則便是禮。這個原則一方面要照顧到每個個人的特殊處境和關係,另一方面又以建立和維持人倫秩序為目的;這和法的整齊劃一是大有出入的。「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其中」,便是孔子以禮來調節法的一個實例,是為了引發竊盜者的「恥」心,強調個人的價值自覺。儒家極重個人的內省功夫,所謂「內省不疚,夫何憂何懼﹖」竊盜者恥心被引發後,以後便不致再有相類似的行為。法只能夠在事情發生後來執行,以懲處犯罪者;而禮則可以在事情未發生前,使有意犯罪的人產生羞恥之心,而不敢觸犯法紀。

 

社會不能沒有法律,但法律不能真正解決犯罪問題。要人不致觸犯法紀,全憑那企圖犯法的人個人的價值自覺。如果每個人都有價值自覺,社會便可以建立更合理的秩序了。所以孔子以為「直在其中」──父子之間,互相替對方隱瞞,方才合於道義,是有一定的道理的。

 

(取材自余英時《從價值系統看中國文化的現代意義》)